關於禁止權
禁止權像是規定伴侶不可以與哪些對象發生關係,與哪些對象不可以接觸的權力。
這點我個人有很大的意見。這感覺就像是你已經成年好幾了,家人還規定你門禁10點以前要到家一樣的不爽。
如果當自己很討厭對方接觸的約會對象時,我並不會要求對方不可與他接近,因為我知道自己這麼做,那僅是為了自己舒服而凌駕對方的自由之上。
伴侶應該有自己的身體自主權,可以提出想法與不舒服,但完全不可以要求伴侶務必配合你這麼做,若不配合你就企圖情緒勒索他。
這關係在一對一關係中也是常見,如同要求伴侶不可與自己討厭的人有接觸,例如淺在競爭者、看不順眼的人,否則自己就會暴怒。
那適合怎麼做?例如我很討厭伴侶的某個對象或朋友,可以跟自己的伴侶說,你知道我很不喜歡他,所以如果你在我面前跟他講電話聊天,我一定會很不高興,而且我也不會有興致繼續跟你約會。
如果對方有意與你維持,他自然就懂你得意思。
放到非伴侶關係來看,就像是我們在開會的時候,告訴合作夥伴開會時間如果聽到激昂的重金屬樂會無法讓我專心思考而且會讓我神經緊繃,如果你的合作夥伴識相的話,他自然會知道怎麼做;而不是要求合作夥伴忙於工作時不可以聽重金屬樂。
因為你們是合作夥伴,共同經營的事業叫做伴侶關係。可如果伴侶仍然這麼做造成我暴怒怎麼辦?
那就分手啊。